(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周林飞与周林飞、马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周林飞,马顺国,冯苏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冯卫兵。委托代理人:陈蔚灵。被告:周林飞。被告:马顺国。被告:冯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周林飞、马顺国、冯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