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丽红与上海钱洪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杨洪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红,女,198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钱洪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杨洪权,男,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市。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XXXXXXX元,案件受理费12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上海钱洪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廊下镇景阳村新建丰1007号房地产由他案首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杨洪权与他人共有的房地产由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