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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辉诉张建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张建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181号原告赵辉,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委托代理人周小学,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勋,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苗圃街。委托代理人彭鹏,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艳茹,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建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勋、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对被告张建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赵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