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晓飞与许维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飞,许维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39号申请执行人郑晓飞。被执行人许维宗。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支付515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