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持文、马兰芳与谢世豪、马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持文、马兰芳,谢世豪,马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2253号申请执行人刘持文、马兰芳。被执行人谢世豪。被执行人马淑琴。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世豪、马淑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尚有2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张法执字第22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何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