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温富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81号罪犯温富华,男,生于1970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温富华曾于1998年8月因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7月又因犯盗窃罪,被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3月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以(2010)新都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温富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温富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富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富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富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