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人宋某,男,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系陈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申请人,系申请人陈某某之夫、宋某之父。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人陈某某、宋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陕BZJ6**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用其家所有的陕BC80**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作担保。经审查,2015年5月25日6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陕BZJ6**号小型轿车沿耀州区孙塬镇宋家湾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点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宋飞驾驶无号牌永久牌二轮电动车载陈晓梅发生擦挂,致宋飞、陈晓梅受伤,车辆受损。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爱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现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合法有据,且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的陕BZJ6**号小型轿车行驶证件依法扣押,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停办相关交易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耀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