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人和法庭与邓志锋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3603号移送执行人人和法庭。被执行人邓志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关于原告梁少锋诉被告邓志锋、广州南江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穗云法花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该案受理费8345元,由邓志锋负担3292元。2015年3月10日,人和法庭以邓志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92元,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志锋的银行存款及在广州市辖区内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志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36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姚晶鑫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