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应县下社镇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应县人。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尚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