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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应县下社镇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应县人。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尚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