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谷达文与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达文,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366号原告:谷达文,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朱仁贵,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4477-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法定代表人:任德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斌,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高中文化,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达文诉被告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谷达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达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达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谷达文负担。审判员 彭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