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孙丽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丽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21号罪犯孙丽山,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了(2004)哈刑初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丽山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9129.4元。2005年3月1日入监服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了(2004)黑刑一复字第258号刑事裁定,核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哈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2007年4月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1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0月19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法组成院依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丽山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管恶性大小和判决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丽山减去有期徒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