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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春訾与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訾,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王春訾,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蒋涛,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訾与被告蒋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王春訾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峻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