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春訾与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訾,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王春訾,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蒋涛,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訾与被告蒋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王春訾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峻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