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滦县鑫源硅砂有限公司与王秀荣、樊美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县鑫源硅砂有限公司。地址:滦县雷庄镇贾各庄村。法定代表人:杜坤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景岗,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荣(已故樊勤之妻)。委托代理人:白秀清,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美春(已故樊勤之女)。上诉人滦县鑫源硅砂有限公司、王秀荣、樊美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滦县鑫源硅砂有限公司10元、上诉人王秀荣、樊美春10元。审判长孙海双代理审判员赵阳代理审判员李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张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