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伟兴与明水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绥化市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张伟兴,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明水县人民路***号楼*单元***室。2015年6月12日,本院收到张伟兴的起诉状,起诉人诉讼请求:1、要求明水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支付臧兰担任明水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留守会计期间,拖欠工资款95900元及违约赔偿金50000元;2、要求明水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支付臧兰给医药有限公司和原医药系统12家企业垫付的留守办公费用23000余元;3、要求绥化市医药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兼并合同书》第19条“甲方承担乙方原医药系统三名留守人员工资”,全额支付三人工资,并支付违约赔偿金。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事项系企业兼并后遗留问题,此问题经政府相关部门以做为信访案件与起诉人达成协议,起诉人争议事项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起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伟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立中审判员 李洪波审判员 梁永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