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盛华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晏定生、王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盛华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晏定生,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38-1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盛华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定生,经理。被执行人晏定生,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玲,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盛华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晏定生、王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盛华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晏定生、王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10月31日前租金536200元、支付2014年10月31日之后租金(按AA13030213ADX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支付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按AA13030213ADX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604元、其他诉讼费138元的义务,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帐上存款,其银行帐上存款不足或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了其名下的房屋,均无其名下的房屋。在交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湖北盛华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晏定生、王玲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盛华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晏定生、王玲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