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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顾春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67号罪犯顾春平,男,生于1984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顾春平曾于2003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以(2007)绵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顾春平犯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顾春平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顾春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春平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春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春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