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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38号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法定代表人:周支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坤,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陈玉芳已经交纳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省凤阳县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