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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马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玉兵与仪征市荣盛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兵,仪征市荣盛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王玉兵,居民。委托代理人金德兵,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仪征市荣盛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工业集中区四号路北侧168号。法定代表人张端赖,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兵与被告仪征市荣盛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兵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