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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民,王雁燕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初字第112号自诉人周志民,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小石村小石棚屯。被告人王雁燕,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小石村1社。本院受理的自诉人周志民诉被告人王雁燕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周志民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周志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志民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向民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公衍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