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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琦峰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044号罪犯廖琦峰,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浙台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琦峰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犯李连宾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08月16日以(2012)浙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琦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琦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琦峰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02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