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邓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凤霞,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4日15时26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万州区福斯德广场心思扉语网吧内,趁向林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金色iphone6(16G)手机一部盗走,后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万州区鸽子沟恒创数码。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83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6日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赃款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旧货交易物品治安登记表、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邵勇的证言,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15)6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0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向林云;责令被告人邓某某退赔被害人向林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3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鹤人民陪审员 谭文红人民陪审员 罗时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