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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陆奎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奎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裴世鸣。委托代理人:汤建军。(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志新。(特别授权)被告:陆奎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陆奎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陆奎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陆奎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被告陆奎友自愿负担。审判员  屈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