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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34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003X,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明辉,系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741X,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明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在珠海市××××区担任赌博网站“恒益”网的代理,发展了下线会员被告人刘某和“南小林”等人,通过下线会员为其接受赌客的投注。被告人刘某接受陈某、“明姨”、“肥仔”等人的投注,从投注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通过赌博网站利用自己的账号进行外围六合彩赌博活动。另查明,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香洲区夏湾华达花园被抓获,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金湾区被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王某甲处缴获用于上赌博网站的灰色惠普手提电脑一台、用于联系的黑色魅族MX手机一部、黑色酷派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刘某处缴获其用于上赌博网站的电脑主机一台、用于联系的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及用于赌博资金往来的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交易明细,人口信息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脑网络截图,手机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只是赌博网站的代理,没有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刘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予以概括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罚金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包括从被告人王某甲处缴获的灰色惠普手提电脑一台、黑色魅族MX手机一部、黑色酷派手机一部,以及从被告人刘某处缴获的电脑主机一台、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均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艮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