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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彦娜与苏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娜,苏兴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01号原告黄彦娜,居民。被告苏兴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彦娜与被告苏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7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600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应预交公告费而未预交,且在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