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信宜市人民法院与刘向金罚金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381-1号移交执行人信宜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向金,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向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向金立即履行向本院交纳罚金10000元和缴纳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向金至今未履行上述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向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银通网点开设有存款帐号,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刘向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银通网点账号为6210985921000XXXXXX账户存款1467元,该款划入信宜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市支行的2016052129200XXXXXX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伍 彤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