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林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胜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刑执字第650号罪犯林胜强,广西博白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连带赔偿人民币十三万二千一百八十二元六角三分。宣判后,被告人林胜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玉中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胜强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二个月以上。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胜强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4��12月份已获奖励分95.5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2015年6月1日,该犯家属代其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缴交赔偿款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胜强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并且积极主动履行部分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长程审判员 魏 岚审判员 张 骥二〇���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清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