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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晏等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晏,曾卫,肖仕晋,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3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文农商行),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静。被执行人何晏,女,汉族,1971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曾卫,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肖仕晋,女,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春,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麒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晏在兴文县大坝苗族乡十字街有住房。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晏在兴文县大坝苗族乡十字街住房,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