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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六执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修学与被执行陈家武、周德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修学,陈家武,周德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六执字第1865号申请执行人史修学,男,1954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家武,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德翠,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修学申请执行陈家武、周德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到55000元,被执行人陈家武银行账户被本院查封,该银行账户每月有800元收入,被执行人史修学、陈家武无其他财产线索,因上述执行银行存款的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恢字第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