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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天津市红色丰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天津市红色丰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天津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号天大科技园**座*楼。法定代表人刘翮,主任。委托代理人苑萌,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侠,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红色丰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西路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魏惠敏。被告李健。原告天津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天津市红色丰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天津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22元,减半收取3396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4561元,均由原告天津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贾玉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