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振与隗小飞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隗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547号申请人王振,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隗小飞,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王振申请执行隗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33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隗小飞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隗小飞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3356号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穆启明审判员 崔文生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