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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包美娟与赖美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包美娟,赖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包美娟。被执行人:赖美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包美娟与被执行人赖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赖美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包美娟借款本金人民币45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1998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但月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41元、执行费3414元,但被执行人赖美芝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等相关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美芝名下坐落于罗阳镇西大街庆春巷房屋壹榴,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美芝名下坐落于罗阳镇西大街庆春巷房屋壹榴,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本案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包美娟发现被执行人赖美芝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审 判 员 潘XX代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永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