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瑶海易测测绘器材经营部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瑶海易测测绘器材经营部,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86号原告:合肥市瑶海易测测绘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经营者:彭裕春。委托代理人:XX祥,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蔚应海,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庆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瑶海易测测绘器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瑶海易测测绘器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