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823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向美军与陈东,文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美军,陈东,文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823号附2号原告向美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小平,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男,汉族被告文娱,女,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美军与被告陈东、文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向美军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句志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念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