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桑均产与艾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均产,艾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桑均产,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艾改,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均产与被告艾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均产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均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