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韩 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