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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韩 蒸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