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顾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1755号申请执行人:顾某,被执行人:范某,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09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臣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