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南轩阁酒馆与天津鑫乐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南轩阁酒馆,天津鑫乐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南轩阁酒馆,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一区一层38号。经营者王世忠。委托代理人李超雪,该个体工商户职员。被告天津鑫乐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鸿泰千百汇B区。法定代表人郑永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南轩阁酒馆诉被告天津鑫乐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南轩阁酒馆(经营者王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