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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帅与黄骅市启发玻璃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黄骅市启发玻璃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7号申请人:王帅被执行人:黄骅市启发玻璃制品厂申请人王帅与被执行人黄骅市启发玻璃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黄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帅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骅市启发玻璃制品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黄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权利人王帅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由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滕仁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