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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舒铁毛与李明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铁毛,李明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舒铁毛,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明选,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系渭南高新区高新一小教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明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舒铁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2015年9月起每月还款1920元到全部还清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103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李明选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舒铁毛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