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