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