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晓蓉与吴化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蓉,吴化岗,珙县环球远臻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孙晓蓉,女,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委托代理人朱应富,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化岗,男,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被告珙县环球远臻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菊,该公司经理。地址:珙县巡场镇金龙街北段。委托代理人李斌,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蒲强,该公司总经理。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秦新高,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蓉诉被告吴化岗、被告珙县环球远臻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蓉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晓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蓉承担。审判员  罗治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