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终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石勇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90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勇,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温瑞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石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石勇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勇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若荪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代理审判员 方彬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