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增来与赵军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赵增来。被告赵军伟。原告赵增来与被告赵军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以前被告租用原告承包的耕地用于建设门市部,至今被告建设的门市部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仍属于农用地,现该门市部尚留存于原告承包土地之上。本院认为,原告出租土地给被告用于建设门市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原告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增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馥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