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朝峰与陈俊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朝峰,陈俊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900号原告任朝峰。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朝峰诉被告陈俊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朝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陈俊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朝峰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任朝峰负担。审 判 长 叶 鹏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人民陪审员 周校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