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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朝峰与陈俊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朝峰,陈俊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900号原告任朝峰。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朝峰诉被告陈俊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朝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陈俊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朝峰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任朝峰负担。审 判 长  叶 鹏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人民陪审员  周校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