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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勇与牛如燕、牛茂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牛如燕,牛茂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张勇,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周莲红,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如燕,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被告:牛茂林,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西首龙御大厦20层。负责人:李延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女,1984年7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牛如燕、被告牛茂林、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张勇承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