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玉花申请巴图离婚纠纷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花,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239号申请人玉花,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巴图,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玉花申请巴图离婚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月7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巴图分期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