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87号原告韩某某,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于进龙,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商河县燃料公司下岗职工,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盟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人民陪审员 刘灵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