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彤审 判 员 周 群代理审判员 严霁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卓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