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宏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秀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