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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玲诉被告方荣忠、张爱花、方韬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方荣忠,张爱花,方韬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43号原告王春玲,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玉文(特别授权),湖南省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648876。被告方荣忠,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爱花,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方韬源(曾用名方方),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春玲诉被告方荣忠、张爱花、方韬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峰、郑延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玲的委托代理人吴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荣忠、张爱花、方韬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玲诉称,2014年5月18日,被告方荣忠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方韬源为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多次向方荣忠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总是借故拖延。而被告张爱花与方荣忠系夫妻关系,应与方荣忠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方荣忠与张爱花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方韬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原告与黄江明系夫妻关系;2、方荣忠、张爱花、方韬源身份信息3份,拟证明三被告身份信息及方荣忠与张爱花系夫妻关系、方韬源曾用名为方方的事实;3、2014年5月18日借条1张,拟证明方荣忠向王春玲借款50万元,担保人为方方;4、短信8份,拟证明方荣忠多次表示偿还50万元借款的事实;被告方荣忠、张爱花、方韬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被告方荣忠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18日,被告方荣忠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春玲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方韬源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方方”,并在借条下方注明身份证号码。该笔借款实际出借时间早于借条出具时间,2014年5月18日的借条实为原告与方荣忠对借款及利息进行部分结算换据而来。先前借款约定月利息按照月利率5%计算。换据之后借条未记明利息。借款时,方荣忠与张爱花系夫妻关系。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其丈夫黄江明的手机与方荣忠联系催还借款,方荣忠同意偿还借款,但却表示没有偿还能力。原告因而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方荣忠与张爱花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是借贷关系存在的依据。被告方荣忠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方荣忠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张爱花与方荣忠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与方荣忠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方韬源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原告借款未获清偿时,方韬源应当与方荣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方荣忠、张爱花偿还50万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韬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荣忠、张爱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王春玲借款50万元;二、被告方韬源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50万元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方韬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荣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方荣忠、张爱花、方韬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郑 峰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